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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縮寫為:CS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從事環境保護的科技工作者,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管理、產業等領域的單位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是國家環境保護事業和創新體系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堅持民主辦會,發揚學術民主,倡導求真務實,發揮學術共同體作用,團結依靠廣大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促進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知識的普及;培育和舉薦環境科技人才,反映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維護環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科學文化氛圍,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事業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網址:http://riyuecaifu.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密切聯系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召開學術年會、專題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學術會議,營造良好學術環境,促進環境學科發展與技術創新。

三、開展環境保護科普工作,面向社會公眾普及環境科學知識與技術,提高全民環境科學素養。

四、為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其意愿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組織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開展職業水平評價和認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表彰獎勵,舉薦優秀人才。

五、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轉移的職能。

六、建設環境智庫,針對環境保護領域的科技創新、戰略規劃、管理政策和產業發展等組織相關研究,為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或機構提供咨詢建議。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接受委托,開展科技評價、技術鑒定。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相關展覽展示和技術交流。提供科技成果引進、推廣和交易服務,推動產學研用結合。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環境保護領域學術、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圖書資料、音像和多媒體制品。

八、推動國際民間環境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環境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進環境保護領域科技人才職業資格國際互認。

九、發揮學術共同體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學術誠信與監督機制,促進良好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普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參加本會工作的環境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

(二)高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參加本會工作并工作 5 年以上的環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或管理水平,在本領域取得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業績。

(三)會士

會士為本會會員的最高榮譽學術稱號。在環境保護領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且作為本會高級會員會齡 5 年以上,經會士提名委員會提名,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授予本會會士。作為中國科學院及中國工程院院士的本會會員授予本會會士,不受上述會齡限制。會士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制度由理事會決定。

(四)學生會員

熱心環保事業,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的環境及相關專業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五)外籍會員

熱心環保事業,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的外籍專業人士。加入本會的港、澳、臺專業人士參照外籍會員管理。

二、單位會員

熱心環境保護事業,愿意加入本會,遵守本會章程,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單位,包括:

1.從事環境保護及相關領域的科研、教學、生產和服務,并具有良好環保形象和社會聲譽的企事業單位;

2.地方各級環境學會,其他依法注冊與環境科學相關的學術性或公益性社會團體;

3.關心環境保護事業的其他機構和組織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入會由理事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境外會員須經中國科協備案后方可加入本會;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環境科技工作者參加本會會議、培訓等業務活動并交納活動費用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并免繳相應額度會費。捐贈、支持本會業務活動、為本會做出貢獻的單位,經申請批準可成為單位會員,并可免繳相應額度會費;

五、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或違背職業道德的個人,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不具備申請本會會員的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學生會員、境外會員);

二、參加本會及分支機構活動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可優先、優惠或無償獲得本會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相關信息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六、具有獲得本會表彰獎勵、人才舉薦的資格;

七、會員單位可選派一位會員代表,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可相應推薦一位符合條件的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務理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代表本單位行使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認定的單位會員權力,參與本會有關工作;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積極參與并宣傳本學會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協助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四、向本會反映學科發展和相關產業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積極協助本會發展會員;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不繳納會費超過一年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對本會的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害的,由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議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每年 12 15 日是本會會員日。

第十六條  會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三、選舉產生監事會;

四、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定召開,須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建議,理事會批準執行。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 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組成原則:由適當比例的專家學者、一線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單位會員代表組成,能代表環境保護各專業領域,并體現新老交替的原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二、理事條件:應為本會會員,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學風正派,熱愛本會事業,有精力參加本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

三、理事會的產生:由上一屆理事會成立改選換屆領導機構并提出換屆方案,在秘書處組織下由本會各分支機構、地方環境科學學會、單位會員及有關部門采取選舉或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理事候選人;理事候選人名單經上一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四、理事的變更,包括增補、更替、辭去、罷免等,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由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向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發展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在理事會工作中,理事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監督權。3 位及以上理事可聯名提出理事會議案。特邀理事、特邀常務理事作為單位會員代表,具有建議權、監督權,可受邀出席理事會擴大會議或列席理事會,并參與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中除第二、四、十項以外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由理事長提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由不再擔任學會理事會領導職務的上一屆理事長擔任,名譽理事由不再擔任學會理事會職務的上一屆常務理事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名譽職務的授予,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征得被授予者本人同意。

第三十條  理事會按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建議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會員代表大會委托負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依據《章程》履行職責情況,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 1 人,監事 6 人,年齡不得超過70歲,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原則上監事長由退出理事會的往屆理事會領導擔任,監事由退出理事會的往屆理事擔任。監事應自愿擔任,公正、誠實、堅持原則,有能力和精力承擔監事職責。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2/3。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是否按照學會的規章開展工作、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程序,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會領導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監督本會財務工作。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安排監事的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應通知監事會派監事列席,由監事確定參會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會議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表決方式是否符合規則,所作出的決議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等。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有不當行為時,監事會應提出糾正要求。理事違反《章程》或長期不能履職,監事會可向理事會提出終止其理事資格的提議。會員或分支機構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處罰有異議時可向監事會申訴。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作出決議須得到半數以上監事的同意。監事會向會員公開工作報告,有關正式文件須存入本會檔案。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工作所需費用列入本會預算,監事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由學會秘書處承擔。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上述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由上一屆理事會醞釀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會員代表大會和新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審核,由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并可視情況委托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根據理事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審核決定本會有關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其薪酬福利待遇;

五、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專、兼職副秘書長 1 5 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聘任,必要時可提前征求業務指導單位意見。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可根據學科發展和本會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會員在本會規定業務范圍內開展與該分支機構職能相關的活動。

關于各分支機構的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范圍等,由秘書處提出意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確定。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一般由學術帶頭人擔任,由本會秘書長提名,經該分支機構委員會或籌委會選舉,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后聘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本會秘書處備案。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為 3 5 年,由委員會提出,報本會秘書處批準。

分支機構的委員應是專業水平較高或活動能力較強,且熱心本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員,由個人自愿申請或有關單位推薦,經分支機構委員會批準加入。分支機構委員應為本會會員。

分支機構可設常務委員會,與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一致。

第四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范圍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應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xxxxxxx工作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業務活動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 2 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工作。秘書處由若干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并根據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和內設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的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收支使用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監督,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十九條  秘書處按國家對社團的管理規定,建立和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資料應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資產屬于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由秘書長制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向會員公開;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改選換屆領導機構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410日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會向會員及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信息、年度工作報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本會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的情況。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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